目前,中國對知識產權采取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的“雙軌制”保護模式,這也是中國的
知識產權保護護理特色。
行政保護是指行政機關和執法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履行職責,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利益。
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法院通過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實現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的保護。
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都通過國家公權力對知識產權給予強制保護,但兩者也有區別。
(一)性質不同。 行政保護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開始,但它往往是根據行政職權積極采取的措施司法保護一般是權利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向司法機關請求法律救濟而發動的保護,得到遵守遵循“不無視”的原則。
(二)公平和效率的重點不同。 行政保護更注重效率,措施比較直接、迅速、有力,手續也比較簡單單; 司法保護追求的目標是公正與效力的統一,程序完善,但訴訟周期比較長。
(三)保護措施不同。 行政保護的措施主要包括停止侵權、扣押、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以及對賠償額的行政調解等。 司法保護包括知識產權的民事救濟、行政救濟,除影響、道歉、損害賠償等外,行政責任的形式包括取消、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等,均為刑事的責任形式包括拘役、徒刑、罰款等。
(四)之后的補救機會不同。 權利人經過行政救濟仍不滿足的,也可以要求司法保護。 即知識產權糾紛的行政解決不排除司法解決的后續救濟機會。 權利人也可以直接要求司法保護,但司法保護是終局性的補救之道不能因為對司法保護不滿意,反而要求行政保護。